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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

教育部補助本國語文教育活動實施要點
一、目的: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落實本部施政計畫之「本國語
文教育推廣」,培養國民本國語文能力,加強辦理本國語文教育
活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補助對象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(二)本部所屬機構。
(三)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(以下簡稱民間團體)。
(四)公私立大專校院。
三、補助原則及經費項目基準:
(一)以部分補助為原則:
1、對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之補助,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(市)
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。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財力分級屬第
一級者,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;屬第二
級者,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四;屬第三
級者,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六;屬第四
級者,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;屬第五
級者,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。
2、對本部所屬機構及公私立大專校院之補助,以部分補助為原則。
但配合本部政策所需策辦之專案經本部同意者,得全額補助。
3、對民間團體之補助,以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
分之五十、每案不超過新臺幣九萬元、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為
原則。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之活動,並經本部
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:
1、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,並以經常門(業務費)為
主,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
結報作業要點規定,核實編列申請。
2、同一計畫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重複申請;其有向其他機關團體
提出申請補助者,應依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
業要點相關規定,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
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四、補助計畫項目:
(一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:推動本國語文教育活動,包括臺灣母
語日活動計畫。
(二)本部所屬機構、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、團
體:本國語文教育相關之學術會議、研討會、講(研)習會、論
壇、博覽會、觀摩活動、競賽活動、學習課程活動及編輯製作
語言參考用資料,不具營利行為之計畫或配合本部執行政策,
辦理編修本國語文字辭典、語料蒐集等相關工作。
五、申請及審查作業:
(一)申請作業:
1、申請期限(分二期受理):
(1)第一期: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,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
至三十日受理申請。
(2)第二期: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,於當年五月一日至
三十一日受理申請。
2、申請程序:於本目之1 所定期限內(以郵戳為憑),以正式公
文函送本部。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,並經
本部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3、申請文件:計畫申請表、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及詳細實施計畫
書各一份,非營利性質法人及團體需附一份立案證明影本;計
畫書應敘明收費情形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4、申請資料及附件,均不予退還,如申請資料欠缺、逾期、曾接
受補助尚未結案而再提出申請、未備文及未附立案證書影本者,
不予受理。
(二)審查作業:
1、審查方式:
(1)由本部採書面審查、交付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審查,並
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赴實地勘查。
(2)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,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,在資歷相當之
情形下,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。
2、審查原則: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就活動計畫之完備性、可行性、
預期效益、教育意義、規模大小、政策配合度、經費編列之合
理性及過去執行成效等予以審查。
3、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:
(1)同一申請案已獲本部其他補助。
(2)曾受本部補助,應結報而未完成辦理。
(3)前一年度獲本部補助,未依計畫內容、補助經費項目執行,
或未依審查結果辦理及未於時間內提報成果資料。
(4)申請計畫內容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、內容欠詳實或申請資料
欠缺。
(5)屬單位年會或聚會性活動。
六、經費請撥及核結:經費請撥、支用、流用、勻支、規模變更、核
結、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、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,
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,依教育部補(捐)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
作業要點規定辦理;並於計畫執行結束後,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或
審查結果所需提報資料。
七、補助成效考核:本部得請受補助單位提供計畫執行及辦理成果資
料,並得派員、邀請學者專家或委由專業單位,對受補助單位實
地訪視、查核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,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;
未依計畫內容辦理、執行成效不佳、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、未
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且未申請展期,或活動計畫變更未事前
通知本部者,並列入減少或停止下一年度或下一申請案補助款之
參據。
八、其他注意事項:
(一)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,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
行程時,應於事前通知本部。
(二)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及相關經費規定,專款專用,不得挪
用。
(三)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,
予以撤銷或廢止原補助案件之核定,並收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
款項;必要時並得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:
1、申請資料有隱匿、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。
2、拒絕接受訪視或查核。
3、違反前二款規定。
4、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,經查核屬實。
(四)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,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,應適用
該法之規定。
(五)依本要點獲補助所產生之講義、教材、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
各項著作,受補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(構)
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、改作及利用,並供各級學校師
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用。
(六)申請單位擔任負責人、董事、獨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或相類
似職務人員,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
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,為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補
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,併同申請
文件送本部辦理。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
下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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